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柏永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00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永光,男。 委托代理人赵令琦,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芳,女。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00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永光,男。

委托代理人赵令琦,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芳,女。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驻市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

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柏永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柏永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令琦,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险驻市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正芳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11时30分左右,柏永光驾驶豫QBF116号小型轿车,沿新蔡县X017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蔡县涧头乡先锋学校东500米公路处时,同方向驾驶三轮人力车的杨正芳亦骑至此处并横过马路,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正芳受伤。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公交认字(2014)第15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柏永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正芳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正芳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新蔡县人民医院和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共住院治疗52天,合计花医疗费108029.25元。杨正芳申请诉前保全扣押柏永光驾驶的豫QBF116号小型轿车,支付保全费420元。豫QBF116号车在中国人寿财险驻市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柏永光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人力三轮车横过马路的杨正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正芳受伤的事实清楚,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作出柏永光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正芳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认定,责任划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柏永光虽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无足够证据予以推翻,对柏永光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但在此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先同向由东向西行驶,后杨正芳转向由北向南横过马路致使柏永光刹车躲避不及,造成事故的发生。杨正芳转向未注意后方来车,横穿马路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本案赔偿责任按四、六比例分担为宜。杨正芳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87310.07+65+65+20589.18=108029.2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5天=3250元;3、交通费1000元。以上各项合计为112279.25元。由中国人寿财险驻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正芳10000元,在交强险残疾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元。余额101279.25元由柏永光、杨正芳按主次责任,即四、六比例分担,故柏永光应赔偿杨正芳60767.55元。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杨正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12279.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元,被告柏永光赔偿60767.55元。此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二、驳回原告杨正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9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杨正芳承担998元,被告柏永光承担2041元。

宣判后,柏永光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从监控录像上看,被上诉人杨正芳突然转弯,上诉人柏永光无法避让,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杨正芳提交答辩状称:上诉人柏永光承担60%责任过轻,答辩人事故发生时已过60岁,且驾驶人力三轮车行驶,车速明显较慢,答辩人对该次事故过失较小,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险驻市支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诉人柏永光如有证据证明新蔡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应予改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柏永光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人力三轮车横过马路的杨正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正芳受伤的事实清楚,新蔡县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作出柏永光负主要责任的责任划分适当。杨正芳转向时未确认后方安全横穿马路,在此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柏永光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责任按四、六比例分担适当。关于柏永光提出从监控录像上看,被上诉人杨正芳突然转弯,上诉人柏永光无法避让,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杨正芳驾驶人力三轮车速度较慢,柏永光未及时刹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柏永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上诉人柏永光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