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3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道海,男。 委托代理人王春营,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张国法,男。 原审第三人贾山,男。 二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聚法,男。 原审第三人张健,男。 委托代理人张聚法,系其父亲。 原审第三人高举,男。 原审第三人包炳耀,男。 上诉人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