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明夫,男。 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全有,男。 委托代理人马才,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遂章,男。 上诉人禹明夫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禹明夫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禹明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禹明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即560元,由上诉人禹明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