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976号 原告闫霞,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乔昌华,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霞与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霞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霞撤回对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闫霞负担。 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李剑光人民陪审员尹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