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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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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霞与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简易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976号 原告闫霞,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大排,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乔昌华,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霞与被告高大排、乔昌华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976号

原告闫霞,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大排,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乔昌华,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霞与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霞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霞撤回对被告高大排、乔昌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闫霞负担。

审判长 李磊审判员李剑光人民陪审员尹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程             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