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文峰与被告季艳芳、刘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854号 原告蔡文峰,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季艳芳,女,30多岁,汉族。 被告刘大强,男,40多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峰与被告季艳芳、刘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文峰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854号

原告蔡文峰,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季艳芳,女,30多岁,汉族。

被告刘大强,男,40多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峰与被告季艳芳、刘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文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文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