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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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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62号 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群山,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张全道,男,回族,1969年2月28日生。 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

河南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初字第00762号

原告确山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群山,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张全道,男,回族,1969年2月28日生。

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全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山和被告张全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全道在2014年4月11日竞得位于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路北的一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41605、20141609至201416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确国用(2015)第1206414号】(包括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被告与原告在2015年6月1日签订转让合同(并在确山县公证处办理公证),被告将上述竞得的财产以1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原告所有,被告已将上述房产、土地(包括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及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位于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路北的一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41605、20141609至201416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确国用(2015)第1206414号】(包括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归属原告所有;二、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及土地变更登记在原告的名下。

被告张全道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双方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转让合同》属实,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需要办理,需要原告提前告知其。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全道在2014年4月11日竞得原确山县南方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北侧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后被告张全道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41605、20141609至201416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确国用(2015)第1206414号。

因被告张全道竞拍取得上述财产系与案外人张全喜共同出资竞拍取得,2014年6月13日,被告张全道与案外人张全喜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位于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北侧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归张全喜、张全道共同所有,张全喜出资比例为90%,张全道出资比例为10%等内容。

张全喜于2014年7月11日出具声明,内容为:“我与乔全枝于2001年6月1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我与张全道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签订的《协议书》【公证书号(2014)确证民字第189号】中共同出资购买位于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北侧的确山县南方纸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我所占的出资比例90%系我与乔全枝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声明于2014年7月11日在确山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位于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路北的一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41605、20141609至201416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确国用(2015)第1206414号】(包括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以人民币壹仟万整(10000000.00元)的价款转让给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进行抵债。合同同时约定办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税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协助原告提供相关手续等内容。

2015年6月1日,原告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道和案外人张全喜、乔全枝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张全道与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签订《转让合同》,张全道将其名下的位于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任普路路北的一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41605、20141609至201416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确国用(2015)第1206414号】(包括地上建筑物和现存的机器设备)以人民币壹仟万整(10000000.00元)的价款转让给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进行抵债偿还张全喜、乔全枝二人所借的下列各债权人的借款债务款项,下列各债权人的借款债务款项由确山县天赐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下列各债权人,张全喜、乔全枝二人不再偿还下列各债权人的相应债务款项:

1、在2014年6月7日借关慧芳本金3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2月7日起开始计算);2、在2014年7月22日借关慧芳本金1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2月22日起开始计算);3、在2014年9月7日借马国香本金11.8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4年9月7日起开始计算);4、在2014年9月20日借左景梅本金10.7万元(月息2.5分,利息从2014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5、在2015年2月1日借蒋占本金5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6、在2014年10月23日借许曼本金1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开始计算);7、在2014年9月8日借张金生本金2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4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8、在2014年12月1日借崔大丽本金1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9、在2014年12月8日借丁冬颖本金15.61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4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10、在2012年3月14日借徐征本金3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2年3月14日起开始计算);11、在2014年6月18日借徐征本金7.3万元(月息2分,利息从2014年6月18日起开始计算);12、在2015年1月13日借徐征本金10万元(月息4分,利息从2015年1月13日起开始计算);13、在2014年12月7日借王九红本金11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4年12月7日起开始计算);14、在2015年1月23日借王九红本金28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开始计算);15、在2015年2月14日借王九红本金1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开始计算);16、在2014年12月10日借王九红本金1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4年12月10日起开始计算);17、在2015年1月20日借王九红本金1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开始计算);以上经手韦德银所借的借款本金合计为212.41万元。

18、在2012年12月20日借刘拥军本金2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开始计算);19、在2013年3月31日借刘拥军本金10万元(月息2.5分,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开始计算);20、在2013年8月4日借刘拥军本金50万元(月息2.5分,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开始计算);21、在2013年10月8日借刘拥军本金30万元(月息2.5分,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开始计算);22、在2013年12月10日借刘拥军本金3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起开始计算);23、在2015年2月20日借刘拥军本金24.15万元(结算上述借款利息);以上所借刘拥军的借款本金合计为164.15万元。

24、在2014年9月2日借王群山本金20万元(月息3分,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开始计算);25、在2015年3月16日借王群山本金80万元、120万元、68.5万元、50万元;以上所借王群山的借款本金合计为338.5万元。

26、借张全道或经手、担保的借款本金320万元(包括为许兰英担保的借款80万元、经手的宋玉根借款50万元、马双全借款4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