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389号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