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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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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38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女,1992年3月2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389号

原告某某,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山水,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1992年3月2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被告殷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