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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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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确少民初字第0009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系原告李某某的堂哥)。 被告秦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确少民初字第00099号

原告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系原告某某的堂哥)。

被告秦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孩取名叫李一某,现年18岁。由于双方之前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在我98年服刑期间,被告秦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信。因此,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生女至今一直由我抚养,为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秦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李一某由我抚养。

被告秦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1995年2月在确山县李新店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2月生育一女儿取名叫李一某。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1998年8月份原告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现已释放。被告秦某某将婚生女儿李一某留在家中交给原告李某某的父母亲抚养,1998年1月4日被告秦某某离家出走,地址不祥,至今已18年没有给家中联系,未看望过丈夫李某某,也未看望过女儿李一某,现原告李某某服刑期满,联系不上被告秦某某。女儿李一某已长大成人外出打工,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李新店镇潘集村委出具的证明、确山县李新店镇民政所出具的结婚证丢失证明、户口本、证人李留新、马连芳、李一某、赵义荣的证言,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18年,特别是在原告李某某服刑期间,被告秦某某离家出走,没有探望过原告李某某及女儿李一某,也没有与原告李某某的父母亲联系过。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女儿李一某的抚养问题,因李一某已年满18周岁,并且能外出打工,有一定经济来源,随谁生活应尊重其本人的意愿,本院不宜对此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全成

审 判 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