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保字第00065号
申请人李明东,男,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时群柱,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
申请人李明东因与被申请人时群柱驾驶的豫Q85961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申请人李明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时群柱驾驶的豫Q85961号三轮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明东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时群柱驾驶的豫Q85961号三轮汽车一辆;
申请人李明东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潇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