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保字第00063-1号
申请人周邦续,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樊建军,男,成年人。
被申请人李道红,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
申请人周邦续与被申请人樊建军、李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确民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樊建军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道红的豫P6J319/豫QK896挂号货车,现被申请人李道红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樊建军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道红的豫P6J319/豫QK896挂号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 陈潇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