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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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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城关碎石机配件门市部诉被告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巩同柳修理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77号 原告桐柏县城关碎石机配件门市部。 业主蔡传安,男,1966年12月23日生。 被告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巩同柳,男,1975年3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77号

原告桐柏县城关碎石机配件门市部

业主蔡传安,男,1966年12月23日生。

被告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巩同柳,男,1975年3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柏县城关碎石机配件门市部诉被告桐柏县广聚矿业有限公司、巩同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柏县城关碎石机配件门市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沙智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