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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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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羊诉陈长松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87号 原告陈长羊,男,1950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松,男,1962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羊诉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87号

原告陈长羊,男,1950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松,男,1962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羊诉被告陈长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和解并当庭履行,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长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长羊承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