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87号 原告陈长羊,男,1950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松,男,1962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羊诉被告陈长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和解并当庭履行,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长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长羊承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