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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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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粉诉被告陶建军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89号 原告谢有粉,男,1952年10月生。 被告陶建军,男,1972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粉诉被告陶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89号

原告谢有粉,男,1952年10月生。

被告建军,男,1972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粉诉被告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有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