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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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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04号 原告骆某某,女,1978年7月4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04号

原告骆某某,女,1978年7月4日出生。

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