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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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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朝钦诉董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41号 原告龙朝钦,男,1959年10月7日生。 被告董建国,男,1954年1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朝钦诉被告董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41号

原告龙朝钦,男,1959年10月7日生。

被告董建国,男,1954年1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朝钦诉被告董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朝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龙朝钦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