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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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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根、贺善英诉袁德群、第三人袁德才、袁一、袁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87号 原告袁明根,男,1950年2月26日生. 原告贺善英,女,1952年7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德群,男,1977年11月25日生. 第三人袁德才,男,1972年7月15日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87号

原告袁明根,男,1950年2月26日生.

原告贺善英,女,1952年7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德群,男,1977年11月25日生.

第三人德才,男,1972年7月15日生.

第三人袁一,女,1974年6月15日生.

第三人袁姿,女,1976年7月15日生.

原告袁明根、贺善英诉被告袁德群、第三人袁德才袁一、袁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袁明根、贺善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明根、贺善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明根、贺善英负担。

审判长 杨            珊

审判员 刘      笑      寒

审判员 李华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