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87号 原告袁明根,男,1950年2月26日生. 原告贺善英,女,1952年7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德群,男,1977年11月25日生. 第三人袁姿,女,1976年7月15日生. 原告袁明根、贺善英诉被告袁德群、第三人袁德才、袁一、袁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袁明根、贺善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明根、贺善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明根、贺善英负担。 审判长 杨 珊 审判员 刘 笑 寒 审判员 李华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