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34号 原告贺善灿,男,1941年7月26日生。 被告吴国付,男,1969年12月10日生。 被告王志祥,男,1972年12月4日生。 被告汪兰,女,1962年5月17日生。 第三人夏俊峰,男,1975年6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善灿诉被告吴国付、王志祥、汪兰、第三人夏俊峰、吴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善灿撤回对被告吴国付、王志祥、汪兰、第三人夏俊峰、吴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