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94号 原告韩兵,男,1972年12月15日生。 被告尹家庆,男,1957年12月3日生。 被告杨士珍,女,1956年7月20日生。 被告尹某甲,男,2003年6月2日生。 法定监护人刘燕,女,1980年12月30日生。系尹某甲之母。 被告尹某乙,女,未成年。 法定监护人王琰琰,女,1983年9月17日生。系尹某乙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兵诉被告尹家庆、杨士珍、尹某甲、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兵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兵撤回对被告尹家庆、杨士珍、尹某甲、尹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珊 审 判 员 刘笑寒 人民陪审员 彭幼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