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83号 原告陈良,男,1972年4月11日生。 原告易怀美,女,1974年4月19日生。 诉讼代表人石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易怀美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桐柏分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良、易怀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