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996号 原告陈付书,女,1973年12月16日生。 被告石景党,男,1972年3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书诉被告石景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付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付书负担。 审 判 长 段 奇 审 判 员 张得森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