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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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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付书诉石景党同居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996号 原告陈付书,女,1973年12月16日生。 被告石景党,男,1972年3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书诉被告石景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996号

原告陈付书,女,1973年12月16日生。

被告石景党,男,1972年3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书诉被告石景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付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付书负担。

审 判 长  段 奇

审 判 员  张得森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