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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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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从芝诉曹茂海、曹书英、曹兰英、曹书梅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曹茂海,男,1956年1月4日生。 被告曹书英,女,1967年8月21生。 被告曹兰英,女,1965年12月26日生。 被告曹书梅,女,1963年10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芝诉被告曹茂海、曹书英、曹兰英、曹书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曹茂海,男,1956年1月4日生。

被告曹书英,女,1967年8月21生。

被告曹兰英,女,1965年12月26日生。

被告曹书梅,女,1963年10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芝诉被告曹茂海、曹书英、曹兰英、曹书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从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