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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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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梅、庄玉君、梅昀芳诉丹坤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384号 原告王化梅,女,1959年7月20日生。 原告庄玉君,男,1980年12月29日生。 原告梅昀芳,女,1981年8月20日生。 被告丹坤,男,1983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梅、庄玉君、梅昀芳诉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384号

原告王化梅,女,1959年7月20日生。

原告庄玉君,男,1980年12月29日生。

原告梅昀芳,女,1981年8月20日生。

被告丹坤,男,1983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梅、庄玉君、梅昀芳诉被告丹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化梅、庄玉君、梅昀芳撤回对被告丹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