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384号 原告王化梅,女,1959年7月20日生。 原告庄玉君,男,1980年12月29日生。 原告梅昀芳,女,1981年8月20日生。 被告丹坤,男,1983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梅、庄玉君、梅昀芳诉被告丹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化梅、庄玉君、梅昀芳撤回对被告丹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