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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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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佛教学院诉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51号 原告河南佛教学院。 法定代表人释永信,任院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胡玉亭,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万青,该院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平,董事长。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51号

原告河南佛教学院

法定代表人释永信,任院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胡玉亭,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万青,该院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佛教学院诉被告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佛教学院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佛教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