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62号 原告殷志浩,女,1988年9月4日生。 被告王阳阳,男,约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浩诉被告王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志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 靳伟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