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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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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志浩诉王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62号 原告殷志浩,女,1988年9月4日生。 被告王阳阳,男,约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浩诉被告王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62号

原告殷志浩,女,1988年9月4日生。

被告王阳阳,男,约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志浩诉被告王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志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  靳伟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海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