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395号 原告杨某,男,1979年1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5年9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395号

原告杨某,男,1979年1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5年9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俊,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唐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杨某某生于2002年12月18日,次女杨某某生于2005年3月25日。婚后购买有奇瑞面包车一辆及空调、冰箱彩电等家具。因原被告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吵架生气,且被告不孝敬父母,经常打骂原告的母亲,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杨某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桐柏县城郊乡邵庄村委会及城郊乡民政所证明。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属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杨某某和女儿杨某某,两人结婚十余年来,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有时在外面做点小生意,被告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一家四口其乐融融,两人并没有分居,被告也没有打骂过婆婆。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虽然偶尔因为家务琐事生气,但双方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供证人祝某某到庭作证,证明杨某、刘某借其3万元,刘某给祝某某出具借条但其没拿,祝某某手中有汇款单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杨某某,于2005年3月25日生育一女杨某某,婚后两人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生气吵架现象,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增强信任,共同营造团结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请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