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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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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32号 原告杜永提,男,1978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32号

原告杜永提,男,1978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

组织机构代码:67005119-X

单位负责人王新军,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亍亍,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永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杜永提承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