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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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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宋道诉樊长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898号 原告张宋道,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睿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樊长海,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898号

原告张宋道,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睿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樊长海,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怀东,男,约40岁,住址同上。

被告郭如军,男,约30岁,住址同上。

被告田新旺,男,约40岁,住址同上。

被告赵国庆,男,约40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道诉被告樊长海、郭如军、田新旺、赵国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宋道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