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898号 原告张宋道,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睿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樊长海,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怀东,男,约40岁,住址同上。 被告郭如军,男,约30岁,住址同上。 被告田新旺,男,约40岁,住址同上。 被告赵国庆,男,约40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道诉被告樊长海、郭如军、田新旺、赵国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宋道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