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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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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铭诉被告龙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87号 原告李铭,女,1965年1月15日生。 被告龙长江,男,1961年5月13日生。 原告李铭诉被告龙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铭、被告龙长江到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87号

原告李铭,女,1965年1月15日生。

被告长江,男,1961年5月13日生。

原告李铭诉被告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铭、被告龙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刘金提(刘金奇)与原告李铭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4日,被告龙长江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刘金提(刘金奇)出具欠条一张。2013年10月刘金提(刘金奇)去世。原告李铭向被告龙长江催要借款,被告龙长江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原告李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各一份。

2013年9月14日龙长江出具的10000元欠条一张。

城关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一份。

被告龙长江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欠条上的刘金奇与刘金提为同一人。

被告龙长江辩称,欠款属实,是刘金提(刘金奇)为被告办理车辆保险,被告欠下的10000元。但不愿意偿还,因为被告的车在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因此拒绝偿还所欠刘金提(刘金奇)的10000元。

被告龙长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铭与刘金提(刘金奇)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4日,被告龙长江因让刘金提(刘金奇)帮忙购买车辆保险,欠下刘金提(刘金奇)10000元。并向刘金提(刘金奇)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刘金奇现金一万元整。后刘金提(刘金奇)病亡。刘金提(刘金奇)父母先于刘金提(刘金奇)去世多年,刘金提(刘金奇)与原告李铭育有一子刘家辉,刘家辉明确表示放弃对该一万元份额的继承,不参加诉讼。原告李铭多次向被告龙长江催要欠款未果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龙长江对欠款的事实认可,并向刘金提(刘金奇)出具欠条。双方形成明确的借贷关系。刘金提(刘金奇)去世后,原告李铭作为刘金提(刘金奇)妻子,系夫妻共同债权人,且对刘金提(刘金奇)的债权份额有权继承,拥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龙长江因保险公司对自己的车辆理赔不到位,却拒绝偿还原告李铭10000元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其不及时偿还,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龙长江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长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铭欠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长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