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01号 原告常正敏,女,1950年12月15日生。 被告阮明梅,女,1980年1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正敏诉被告阮明梅共有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正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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