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55号 委托代理人郭艳霞,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有诉被告徐世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被告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金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