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81号 原告侯为彩,女,1977年1月2日生。 被告高致帅,男,1974年11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为彩诉被告高致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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