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38号 原告祝贵锋,男,1974年4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贵锋诉被告聂生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贵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