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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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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协奇诉李全晓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73号 原告张协奇,男,1966年4月1日生。 被告李全晓,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协奇诉被告李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73号

原告张协奇,男,1966年4月1日生。

被告李全晓,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协奇诉被告李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协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