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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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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朗诉袁华强、苏云、吕桂勤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89号 原告宋江朗,男,1983年3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京园,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华强,男,1962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89号

原告宋江朗,男,1983年3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京园,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华强,男,1962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云,女.

被告吕桂勤,女,1962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华强,与吕桂勤系夫妻关系。

原告宋江朗诉被告袁华强、苏云、吕桂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江朗撤回对被告袁华强、苏云、吕桂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96元,减半收取10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江朗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