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62号
原告屈某某,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屈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屈某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邓聚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