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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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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淯垚诉被告刘书兴、张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张淯垚,男,1997年10月18日生。 法定代理人:牛小平,又名牛平,1971年5月20日生。 被告:刘书兴,男,1963年11月19日生。 被告:张帅,男,1968年3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淯垚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张淯垚,男,1997年10月18日生。

法定代理人:牛小平,又名牛平,1971年5月20日生。

被告:刘书兴,男,1963年11月19日生。

被告:张帅,男,1968年3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淯垚与被告刘书兴、张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认为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故原告张淯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淯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淯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