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张淯垚,男,1997年10月18日生。
法定代理人:牛小平,又名牛平,1971年5月20日生。
被告:刘书兴,男,1963年11月19日生。
被告:张帅,男,1968年3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淯垚与被告刘书兴、张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认为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故原告张淯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淯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淯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刚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