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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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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鹏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10号 原告: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鹏为买卖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10号

原告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被告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城县裕源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剑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