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09号
原告:黄建强,男,1977年5月28日生。
被告:丁洪庆,男,1962年4月2日生。
被告:张彦荣,女,1965年10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强与被告丁洪庆、张彦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强负担。
审判员 程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