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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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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强与丁洪庆等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09号 原告:黄建强,男,1977年5月28日生。 被告:丁洪庆,男,1962年4月2日生。 被告:张彦荣,女,1965年10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强与被告丁洪庆、张彦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09号

原告:黄建强,男,1977年5月28日生。

被告:丁洪庆,男,1962年4月2日生。

被告:张彦荣,女,1965年10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强与被告丁洪庆、张彦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建强负担。

审判员  程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