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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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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清亮与王臣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84号 原告牛清亮,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王臣强,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清亮与被告王臣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清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84号

原告牛清亮,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王臣强,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清亮与被告王臣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清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清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清亮负担。

审判员  程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