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84号
原告牛清亮,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王臣强,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清亮与被告王臣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清亮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清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清亮负担。
审判员 程长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