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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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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相乾与赵运家、张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33号 原告吕相乾,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运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告张得发,又名张有,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33号

原告吕相乾,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运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告张得发,又名张有,张德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相乾与被告赵运家、张得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相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相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相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吕相乾负担。

审判员 曹 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