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33号
原告吕相乾,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运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被告张得发,又名张有,张德水、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相乾与被告赵运家、张得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相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相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相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吕相乾负担。
审判员 曹 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