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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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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勇诉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288号 原告刘恒勇,男,1976年1月20日生。 被告黄安春,女,1970年4月18日生。 被告黄安军,男,1970年2月27日生。 被告胡东州,男,1973年12月28日生。 被告黄安梅,女,1968年8月25日生。 本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288号

原告刘恒勇,男,1976年1月20日生。

被告黄安春,女,1970年4月18日生。

被告黄安军,男,1970年2月27日生。

被告胡东州,男,1973年12月28日生。

被告黄安梅,女,1968年8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勇诉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的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恒勇撤回对被告黄安春、黄安军、胡东州、黄安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恒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