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287号 原告刘恒勇,男,1976年1月20日生。 被告黄安军,男,1970年2月27日生。 被告王姣娥,女,1975年6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勇诉被告黄安春、王姣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安军、王姣娥的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恒勇撤回对被告黄安军、王姣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