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何超,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潘德俭,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超诉被告潘德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