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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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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诉潘德俭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何超,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潘德俭,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超诉被告潘德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何超,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告潘德俭,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超诉被告潘德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