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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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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诉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93号 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国全,任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胡玉亭、刘万青,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平,董事长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93号

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国全,任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胡玉亭、刘万青,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诉被告广东新益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孝印

审 判 员  李春靖

人民陪审员  李 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