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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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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22号 原告万某某,男,1953年3月21日生。 被告郑某某,女,1952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天霞,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222号

原告万某某,男,1953年3月21日生。

被告郑某某,女,1952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天霞,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天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10月31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4年1月1日生育长女万某甲,于1988年10月27日生育次子万某乙,两个子女都已成家。后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万某某、郑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的户口薄复印件。

被告辩称,被告19岁与原告登记结婚,为了改变家庭生活状况,婚后于2009年外出打工,并非如原告所说的离家出走多年并在外地和他人结婚,原被告双方在一起生活多年,虽有吵架生气的事情发生,但被告愿意原谅原告,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者是万某某,证明双方共同翻建了四间两层的房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0月31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84年1月1日生育长女万某甲,于1988年10月27日生育次子万某乙,两个子女均已成家。生活中双方因琐事生气,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都已成家,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增强信任,共同营造团结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请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 奇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