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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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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中菊诉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淮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998142-X。 法定代表人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波,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中菊诉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淮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998142-X。

法定代表人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波,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中菊诉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中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中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笑寒

审 判 员  李华玉

人民陪审员  张照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