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552号 原告徐金生,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柴广林,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 原告徐金生诉被告柴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广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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