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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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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平诉国营桐柏毛集林场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91号 原告曾宪平,男,1953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91号

原告曾宪平,男,1953年2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住所地:桐柏县毛集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41920500-5.

诉讼代表人张小河,任书记职务。

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平诉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宪平撤回对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