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03号 原告曲云,女,1967年7月13日生。 被告李东杰,女,1981年12月10日生。 被告卢静,女,1975年7月17日生。 原告曲云诉被告李东杰、卢静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曲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东杰、卢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云撤回对被告李东杰、卢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胡明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