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曲云诉李东杰、卢静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03号 原告曲云,女,1967年7月13日生。 被告李东杰,女,1981年12月10日生。 被告卢静,女,1975年7月17日生。 原告曲云诉被告李东杰、卢静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曲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03号

原告曲云,女,1967年7月13日生。

被告李东杰,女,1981年12月10日生。

被告卢静,女,1975年7月17日生。

原告曲云诉被告李东杰、卢静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曲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东杰、卢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云撤回对被告李东杰、卢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胡明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