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06号 原告方胜华,男,1961年11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红,女,1975年5月17日生。 原告方胜华诉被告逯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胜华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逯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胜华撤回对被告逯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胡明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